1)民用爆破器材
(1)、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產(chǎn)工藝技術應是成熟、可靠或經(jīng)過技術鑒定的。
(2)、凡從事民用爆破器材生產(chǎn)、貯存的企業(yè),應制定能指導正常生產(chǎn)作業(yè)的工藝技術規(guī)程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3)、可能引起燃燒事故的機械化作業(yè),應根據(jù)危險程度設置自動報警、自動停機、自動卸爆、應急等措施
(4)、所有與危險品接觸的設備、器具、儀表應相容
(5)、有危及生產(chǎn)安全的專用設備應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鑒定。
(6)、預防火炸藥生產(chǎn)中混入雜質(zhì)。
(7)、在生產(chǎn)、貯存、運輸時,不允許使用明火,不得接觸明火或表面高溫物;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時,在工藝資料中應作出明確說明,并應限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圍內(nèi),且遵守用火細則。
(8)、在生產(chǎn)、貯存、運輸?shù)冗^程中,要防止摩擦和撞擊。
(9)、要有防止靜電產(chǎn)生和積累的措施。
(10)、火炸藥生產(chǎn)廠房內(nèi)的所有電氣設備都應采取防爆電氣設備,所有設施都應滿足防爆要求。
(11)、生產(chǎn)、貯存工房均應設置避雷設施,所有建筑物都必須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內(nèi)。
(12)、在火炸藥的生產(chǎn)中,避免空氣受到絕熱壓縮。
(13)、要及時預防機械和設備故障。
(14)、生產(chǎn)用設備在停工檢修時,要徹底清理殘存的火炸藥;需要電焊時,除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外,還要采取消除雜散電流的措施。
2)煙花爆竹
煙火藥制造過程中的防火防爆:
(1)、煙火藥原材料應符合質(zhì)量標準。
(2)、粉碎應在單獨工房進行,粉碎前后應篩掉機械雜質(zhì),篩選時不得使用鐵質(zhì)、塑料等產(chǎn)生火花和靜電的工具。
(3)、黑火藥原料的粉碎,應將硫磺和木炭兩種原料混合粉碎。
(4)、鋁粉、鎂鋁合金粉、氯酸鹽、赤磷等高感度原料的粉碎必須在專用工房中,使用專用設備和專用工具,并有專人操作。
(5)、粉碎和篩選原料時應堅持做到:
①三固定:固定工房、固定設備、固定最大粉碎藥量;
②四不準:不準混用工房、不準混用設備和工具、不準超量投料、不準在工房內(nèi)存放粉碎好的藥物;
③所有粉碎和篩選設備應接地,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要做到遠距離操作,進出料時必須停機停電,工房應注意通風。
(6)、煙火藥的配制和混合時要嚴把領藥、稱藥、混藥三道關口。
(7)、壓藥與造粒工房要做到定機定員,藥物升溫不得超過20C°,機械造粒時應有防爆墻隔離和連鎖裝置等。
(8)、藥物干燥時要控制藥量、溫度,嚴禁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