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一般須經過正常的基本建設,達到設計的要求,并通過竣工驗收,在安全上做到“三同時”,才投入正常生產。礦山在建設和開采過程中生產的各個系統,生產作業(yè)環(huán)境,生產設備和設施以及與生產相適應的管理組織技術措施,應能滿足礦山開采的安全需要,不能導致人員傷害,發(fā)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設備財產破壞和損失。為此,《礦山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安全規(guī)程對礦山建設和礦山生產安全生產都作了一系列的規(guī)定。要求地下礦山必須具備礦山安全開采的條件,歸納起來地下開采礦山的安全條件主???有以下幾條:
1.地下開采礦山的井口和平相及其構筑物的位置,應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發(fā)和雪崩的危害;
2.主要井巷的位置,應布置在穩(wěn)定的巖層中,避免開鑿在含水層和受斷層破壞的巖石中,特別是巖溶發(fā)育的地層和流砂中;
3.每個生產礦井,必須有兩個獨立的能上下人的直達地表的安全出口,各個生產中段(水平)和各個采區(qū)、采場必須要有兩個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與直達地表的出口相通;
4.選用適應頂板特點的支護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斷面的寬度和高度應滿足生產和行人的要求;
5.礦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采用機械通風;新礦井、新水平(區(qū)段)、新采區(qū)的開采應按設計的要求形成通風系統,井下通風構筑物設施、設備的設置和質量以及通風的風質、風量、風速符合要求;
6.礦井開采的防排水、防塵、供水、供電、照明等系統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7.提升、運輸的安全保護和信號裝置、齊全可靠,其設備的選擇、安裝試運轉符合要求;
8.按規(guī)定選擇機電設備、儀器儀表,其安裝和保護裝置,在試運轉中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有自燃發(fā)火的礦井有防滅火系統,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數量符合要求;
10.按規(guī)定建立礦山救護組織和按規(guī)定裝備救護工具與器材;
11.對開采中產生的噪音、振動、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有預防措施;
12.水文、地質及有關圖紙等技術資料齊全,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3.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設置安全機構和配足安全人員,對特殊工種的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14.采礦方法和開采順序合理并符合要求,采空區(qū)處理和尾礦系統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