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鍋爐按壓力可以分為:低壓鍋爐、中壓鍋爐、高壓鍋爐,按燃料可分為:燃煤鍋爐、燃油鍋爐、燃氣鍋爐、電鍋爐等,按照熱媒可分為:熱水鍋爐和蒸汽鍋爐。鍋爐又是一種具有高溫帶壓的特種熱力設備,存在一定的火災爆炸危險。鍋爐的爆炸大致分兩種,一是發(fā)生在汽水系統(tǒng)的物理性爆炸,另一是發(fā)生在燃燒系統(tǒng)的化學性爆炸。無論哪種爆炸都將造成設備損壞或人員傷亡,影響生產(chǎn)和生活。1999年1月14日,寧夏石嘴山礦務局銀川辦事處家屬院燃油鍋爐因當班司爐工擅離職守,造成大量燃油外溢、揮發(fā),導致鍋爐啟動時鍋爐房內(nèi)的可燃氣體、燃油發(fā)生燃燒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jīng)濟損失35萬元。因此,鍋爐房的防火設計也越來越得到重視。下面筆者將通過對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分析,對鍋爐房有關防火設計問題進行探討。
2.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
2.1 鍋爐房發(fā)生火災的原因主要是煙囪靠近建筑物的可燃結構,熾熱爐渣處理不當,引燃周圍的可燃物,煙囪飛火:鍋爐房操作間和附屬房間可燃物起火等等。
2.2 鍋爐爆炸的主要原因:汽、水系統(tǒng)的物理爆炸主要原因是設計、制造、安裝上存在的缺陷,質量不符合安全要求:安全裝置失靈,不能正確反映水位、壓力和溫度等,喪失了保護作用,操作人員違規(guī)操作造成缺水、汽化過猛、壓力猛升引起爆炸。燃燒系統(tǒng)化學性爆炸的主要原因是用油,可燃氣、煤粉做燃料的鍋爐在點燃前未將存留在燃燒室或煙道內(nèi)的爆炸性混合物排除,燃油鍋爐的燃油霧化不良,爐膛溫度過低,致使燃油未能完全燃燒,未燃盡的油滴進人煙道和尾部沉積,煤粉鍋爐的煤粉和風量調整不當,造成未燃盡的煤粉被帶出并堆積在煙道內(nèi)部等等,這些情況下如果遇到起火條件,就會發(fā)生起火或爆炸。
3.鍋爐房的土建防火設計
3.1 鍋爐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和耐火等級。
雖然根據(jù)《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l6—87(以下簡稱《建規(guī)》)第3.1.1條鍋爐房屬于丁類生產(chǎn)廠房,但是鑒于鍋爐的燃料不同,對鍋爐房建筑的耐火等級應有不同的要求。鍋爐房應為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如果蒸汽鍋爐額定蒸發(fā)量小于或等于4t/h,熱水鍋爐額定出力小于或等于2.8MW時,鍋爐房建筑不應低于三級耐火等級。對于油箱間、油泵間和油加熱間均屬于丙類生產(chǎn)廠房,其建筑不應低于二級耐火等級,上述房間布置在鍋爐輔助間內(nèi)時,應設置防火墻與其他部位隔開。燃氣調壓屬于甲類生產(chǎn)廠房,其建筑不應低T--級耐火等級,與鍋爐房貼鄰的調壓間應設置防火墻與鍋爐房隔開,其門窗應向外開啟并不應直接通向鍋爐房。
3.2 建筑內(nèi)部鍋爐房的設置要求。
鍋爐房一般應單獨設置,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內(nèi)及其毗鄰和主要疏散出口兩旁,不得設置鍋爐房。隨著城市的發(fā)展,眾多建筑的興起,建筑功能也日趨復雜,用于建筑附屬設施的場地越來越少,有很多工程已經(jīng)將鍋爐房設在建筑物內(nèi)部,這無疑給建筑防火設計也帶來了新問題。雖然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guī)》第4.1.2條中對高層建筑內(nèi)部燃油、燃氣鍋爐房的設置做了嚴格限定,《建規(guī)》第5.4.1條對多層建筑內(nèi)鍋爐房的設置做了明確規(guī)定,但在實際工程中往往由于建筑體量較大,規(guī)范所限定的鍋爐蒸發(fā)量無法滿足工程采暖的要求,在從嚴加強消防設施的前提下,可予以放寬。同時,筆者認為還應當明確建筑結構應有相應的抗爆措施,可開設泄壓口(如玻璃窗、輕質墻體等),或設置金屬爆炸泄壓板等,使爆炸釋放出的瞬間能量及時排泄,以降低其破壞力。泄壓比采用0.05—0.22m2/m3,泄壓面積至少應為鍋爐房占地面積的10%,泄壓口不得與人員聚集的房間和通道相鄰。建筑物內(nèi)安裝的鍋爐(包括空調直燃機組)在設計中應選用低壓或中壓型鍋爐,燃油鍋爐必須明確使用丙類以下可燃液體,即輕柴油、重油、重柴油等。此外,在《建規(guī)》中對于地下民用建筑內(nèi)鍋爐房的設置未做規(guī)定,筆者認為鍋爐房不宜設在地下民用建筑內(nèi),但由于條件限制需要設置時,可參照《高規(guī)》的要求,布置在半地下室、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并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而且必須選用油、氣體燃料或電加熱的鍋爐。在有些工程中鍋滬房設在頂層,這也是可取的做法,但要處理好燃料輸送問題,并且選擇燃氣鍋爐、電鍋爐更為有益。鍋爐房不應與住宅相連,也不得與甲、乙類及使用可燃液體的丙類火災危險性房間相連,若與其他生產(chǎn)廠房相連時,應采用防火墻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