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因運輸不當,貯存不合理,超過使用期限等原因,經檢查已不能再繼續(xù)使用,就必須做報廢銷毀處理。銷毀的報廢爆破器材,必須按照嚴格的銷毀程序和科學的銷毀方法進行,否則就會造成爆破事故,甚至是惡性事故,比如:2000年9月9日新疆烏魯木齊某部隊銷毀報廢軍用爆炸物品時所發(fā)生的特大爆炸事故。為此,要做到以下工作:
一、 應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銷毀報廢爆破器材,申請的內容包括:
1、 銷毀報廢爆破器材的種類如二號巖石硝銨炸藥、漿狀炸藥或者是火雷管、電雷管、導火索、塑料導爆管等。
2、 銷毀報廢爆破器材運輸的車輛 必須是運輸爆破作業(yè)器材的專用車,嚴禁用人力車、三輪車、摩托車、自行車、畜力車等。
3、 運載銷毀報廢爆破器材的車輛的行駛路線
?。?) 不能經過市區(qū);
?。?)不能經過橋梁;
?。?)不能經過重點文物、名勝風景區(qū);
(4)不能經過河流、水庫大壩和其它重要設施地區(qū)。
4、 運載報廢爆破器材的車輛每小時不宜超過10公里。
5、 銷毀報廢爆破器材的方法
?。?)爆炸法,沒有完全喪失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如在生產使用中出現的殘爆、緩爆的工業(yè)炸藥可用爆炸法銷毀。雷管只能用爆炸法銷毀。每次銷毀量不得大于20公斤,一般情況下每次銷毀量為10公斤,量大可以分批銷毀,未銷毀的爆破器材應遠離銷毀點500米以上的距離。銷毀時要用優(yōu)質炸藥。
(2)燃燒法;指喪失了爆炸性能,只能燃燒的爆破器材。如在生產使用中出現的爆燃、拒爆炸藥、報廢導火索、黑火藥等。銷毀時應在天氣晴朗、干燥無風的白天進行,禁止將爆破器材放在包裝箱內燃燒,以避免由燃燒時的溫度、壓力突增而轉變?yōu)楸?。點燃報廢爆破器材之前,應將報廢炸藥堆放成細長條狀,厚2厘米、寬15~20厘米、長10米以內,可以并列三條同時點,每條間距大于5米,并在每條堆藥的下風向鋪設不短于5米的“引火路”,“引火路”可用導火索或易燃的創(chuàng)花。每次用燃燒法銷毀爆破器材不得大于10公斤,量大可以分批銷毀。
?。?)溶解法:適用于溶解水而失去爆炸性能的爆破器材。如硝銨類炸藥、黑火藥等。每15公斤炸藥需水400~500公斤,并在深坑內處理。禁止將報廢爆破器材投入江、河、湖、海中,更不能污染水源。 6、 銷毀的數量必須如實上報,不得有少報、漏報、多報等行為。 7、 銷毀時間和完成期限不能在雷雨天氣和夜間進行,盡量避免節(jié)假日和其它重大事件期間。 8、 銷毀地點要遠離居民區(qū)、重要交通干道、河流或水庫的大壩、重點文物和風景區(qū)或其它重要設施等,同時要確定好空氣沖擊波破壞作用范圍、個別飛石和碎片的飛散距離、地震波對山體、構筑物等的危害以及誘發(fā)火災和產生的毒氣危害。應選擇有天然屏蔽的地區(qū),在城市應選擇在遠郊的銷毀場地,并建立掩蔽體。在距銷毀點200米內不應有灌木,同時清除雜草和易燃物,設防火帶,要有完備的消防措施和消防器材。 9、 銷毀時的安全措施(1)必須有爆破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經驗豐富的爆破員、警戒人員等;(2)總指揮、電源控制指揮、信號指揮、消除障礙指揮、撤離指揮、警戒指揮等分工必須明確,責任到人,并反復演練;(3)警戒距離:采用爆破法銷毀報廢爆破器材時,其上部不得用石塊覆蓋,只能用細沙覆蓋,警戒距離不得小于200米;(4)警戒信號:第一次為預告信號,所有與爆破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危險區(qū)以外,或撤離到指定的安全地點,向危險區(qū)邊界派出警戒人員;第二次為起爆信號,確定人和設施等已安全、具備起爆條件時,發(fā)出起爆信號;第三次為解除警戒信號,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發(fā)出。
二、 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將派干警協(xié)助監(jiān)督銷毀報廢爆破器材,銷毀單位要積極配合。
三、 必須按照銷毀爆破器材的申請內容和公安部門的批示,嚴格組織實施并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