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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供電系統(tǒng)包括照明總開關、熔斷器、照明線路、燈具開關、掛線盒、燈頭線(指掛線盒到燈座的一段導線)、燈座等。由于這些零件和導線的電壓等級及容量如選擇不當,都會因超過負荷、機械損壞等而導致火災的發(fā)生。因此,必須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1.在火災和爆炸危險場所安裝使用的照明用燈開關、燈座、接線盒、插頭、按鈕以及照明配電箱等,其防火、防爆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要求。
2.各種照明燈具安裝前,應對燈座、掛線盒、開關等零件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松動、損壞的要及時修復或更換。
3.開關應裝在相線上,螺口燈座的螺口必須接在零線上。開關、插座、燈座的外殼均應完整無損,帶電部分不得裸露在外面。
4.功率在150瓦以上的開啟式和100瓦以上其他類型燈具,不準使用塑膠燈座,而必須采用瓷質燈座。
5.各零件必須符合電壓、電流等級,不得過電壓、過電流使用。
6.燈頭線在天棚掛線盒內應做保險扣,以防止接線端直接受力拉脫,產生火花。
7.重量在1公斤以上的燈具(吸頂燈除外),應用金屬鏈吊裝或用其他金屬物支持(如采用鑄鐵底座和焊接鋼管),以防墜落。重量超過3公斤時,應固定在預埋的吊鉤或螺栓上。輕鋼龍骨上安裝的燈具,原則上不能加重鋼龍骨的荷載,凡燈具重量在3公斤及以下者,必須在主龍骨上安裝;3公斤及3公斤以上者,必須以鐵件作固定。
8.燈具的燈頭線不得有接頭;需接地或接零的燈具金屬外殼,應有接地螺栓與接地網連接。
9.各式燈具裝在易燃結構部位或暗裝在木制吊平頂內時,在燈具周圍應做好防火隔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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