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發(fā)生火災絕大多數都是人為造成的,其主要原因是:
1. 由于用電設備和用電量變化無常,為了臨時用電在原有的線路上接入大功率的電熱設備,使其長期過載運行,破壞了線路絕緣,引起火災。
2. 有的電工對線路缺乏維護和檢修,致使年久使用的線路絕緣破損發(fā)生漏電、短路等引起火災。
3. 有的火災是銅鋁導線連接,接觸不良或使用時間過長,造成接觸電阻過大,打出火花或接點溫度過高引起的。
4. 使用移動燈具的插頭和插座接觸不良而發(fā)熱;照明燈具的位置與可燃物的距離過近,也會因溫度過高而燃燒起火。
5. 人們使用熨燙服裝的電熨斗、修整發(fā)型的電吹風、焊接儀器設備的電儀器鐵等,用后忘記切斷電源,擱置在可燃的基座上;或者用完后,余熱未散,立即裝入可燃的包裹內,因溫度過高引起火災。
6. 公共場所人們使用的電熱杯、電爐子、電褥子等電熱設備長期通電,或忘記關閉電源開關,也容易造成火災事故。
7. 公共場所人們隨額意吸煙,亂扔煙頭或火柴桿,也是造成火災的主要原因。例如: 1985年4月19日哈爾濱天鵝飯店的火災事故,就是一美國人晚上酒后躺在床上吸煙引著被褥起火造成的,致使中外旅客10人死亡,7人受傷,不但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造成了很大的政治影響。
8. 在影劇院、俱樂部演出時,為了增強演出效果,使用鞭炮、煙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引起。
9. 有的火災是在維護公共場所時,違章使用電、氣焊不采取安全措施使火花落在可燃物上引起。
10. 有些場所停電時,一些人便使用蠟燭照明,忽視安全,引燃幕布等可燃物或動用明火找東西等引起。
為了有效地預防公共場所發(fā)生火災,除對人們加強防火常識教育外,還必須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在公共場所使用電熱設備時,要遠離可燃物。如使用的紅外線取暖器等,因表面溫度很高,若靠近易燃物質,很容易引起火災。
2. 使用的照明燈具要與可燃物質保持安全距離。否則,照明燈具若緊貼在木板或其他可燃物上,其危險性也時很大的。因為燈泡的表面溫度很高。比如 60W的白熾燈,表面溫度可達135~180℃;100W的白熾燈,表面溫度可達170~220℃。所以,當燈泡與可燃物接觸時間一長,就會引著起火。
3.人們使用電熨斗熨燙服裝,或使用電吹風修整發(fā)型時,用完后,應及時將電源切斷,并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燈余熱散盡后,再收存起來。不要用完后,立即裝入紙箱內,那樣其余熱會引著其它可燃物品,而發(fā)生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