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為了加強工區(qū)建設工程項目火工品管理,防止火工品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杜絕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進行破壞活動,保障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及《中國建筑土木建設有限公司火工品管理辦法》規(guī)定,結合工區(qū)管理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要求相關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工區(qū)所屬各架子隊。
本辦法所稱火工品,系指在本工區(qū)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巖石炸藥、乳化炸藥、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等爆破器材。
三、管理原則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使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為了加強火工品安全管理,工區(qū)成立了以行政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火工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四、組織安排及職責
(一)、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李 勇
副組長:翟振才 李 帥 張福余 杜順東
組 員:李 璜 戶元敏 王敬宣 文 權 張海港 黃志強 金久利 楊守昌 張禮華 高 軍
(二)、職責
工區(qū)經理對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物資部門負責火工品的接收、剩余臨時存放、退庫的過程安全,爆破作業(yè)現場負責人對火工品使用過程安全負責;安全質量部有權對火工品的接收、使用、剩余退庫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監(jiān)督。
安全領導小組每周組織一次對火工品管理專項檢查;安質部對火工品管理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檢查要留有文字記錄,檢查人必須簽字。
必須依照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本辦法規(guī)定,培訓、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有關規(guī)程,并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必須接受鐵路部門、上級單位和所在地公安機關對本工區(qū)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二)爆破作業(yè)人員職責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職責:
1、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和總結,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2、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3、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并指導實施;
4、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爆破班長職責:
1、領導爆破員進行爆破工作;
2、監(jiān)督爆破員切實遵守爆破安全規(guī)程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運制度;
3、制止無安全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yè);
4、檢查爆破器材的使用情況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爆破員職責:
1、必須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2、負責所領取的爆破器材,不應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應擅自銷毀和挪做它用;
3、嚴格按照爆破器材審批單上審批的地點使用并按爆破規(guī)定進行爆破作業(yè);
4、嚴格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細則;
5、爆破后檢查作業(yè)面,發(fā)現盲炮、啞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應及時上報和處理;
6、當班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應如數退回庫房保管,嚴禁在工地和宿舍存放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
(爆破)安全員職責:
1、 負責本單位爆破器材運輸、領取 、使用和退庫過程中的安全管理;
2、監(jiān)督保管員、爆破員和其他作業(yè)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程和安全操作細則的要求進行作業(yè),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及時糾正錯誤的操作方法;
3、經常檢查爆破作業(yè)面,發(fā)現隱患及時上報和處理,工作面有危及安全的因素時應制止爆破作業(yè);
4、有權制止無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爆破作業(yè);
5、檢查爆破器材的現場使用情況和爆破器材的及時退庫情況;
爆破器材保管員職責:
1、負責驗收、保管、發(fā)放和統(tǒng)計爆破器材,并保持完備的記錄
2、對無爆破員安全作業(yè)證和領用手續(xù)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fā)放爆破器材;
3、及時統(tǒng)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五、管理流程
技術員提報火工品需求量計劃→架子隊現場負責人審批計劃→民用爆破器材公司(以下簡稱民爆公司)押運火工品至現場→根據計劃領用火工品(爆破班長、爆破員在“炸藥、雷管出入庫臺帳”出庫欄仔細填寫數量和雷管編號,并在領取人一欄簽字,監(jiān)管員、看守員在保管員欄簽字確認)→爆破員搬運火工品至爆破現場→爆破員裝藥→裝藥完畢,清點剩余火工品(爆破班長、安全員、現場負責人在“現場爆破記錄”上簽字確認)→剩余火工品存放在臨時保險柜(民爆公司監(jiān)管員、架子隊看守員共同開啟)→剩余火工品裝車退庫(爆破班長、爆破員在“炸藥、雷管出入庫臺帳”清退人一欄簽字,監(jiān)管員、看守員在保管員欄簽字確認)
火工品自領用至裝車退庫整個過程均需(爆破)安全員、監(jiān)管員全程監(jiān)督實施;“炸藥、雷管出入庫臺帳”領取人欄與“現場爆破記錄”領取人欄簽字要相同;爆破完畢后要仔細檢查確認是否存在盲啞炮,并認真在“現場爆破記錄上簽字確認。
六、火工品安全管理細則
(一)火工品日常安全管理制度
1、為確保安全,本工程爆破過程中嚴禁使用火雷管、黑火藥。
2、施工現場加強火工品的使用消耗登記,指定專人看管。非“四大員”一律不得接觸火工品,發(fā)現違規(guī)情況及時制止,并上報至火工品管理領導小組。
3、炸藥裝填、連接線路、警戒、起爆過程中,嚴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條例》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均不得進行下一步作業(yè)。起爆后嚴格檢查,確認無啞炮后再撤除警戒。
4、火工品領用、搬運、使用、臨時存放、退庫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易燃、易爆、有害物品管理規(guī)定。
5、搬運火工品進???隧道時,必須分開搬運,嚴禁一人同時既拿炸藥又拿雷管,且不得將火工品放在機械上進入爆破地點,搬運過程中要小心機械碰撞;
6、炸藥、雷管在搬運過程中要分別裝在專用的木箱內。
(二)、火工品防護棚安全管理制度:
1、隧道洞口附近搭設存放炸藥、雷管專用保險柜防護棚,防護棚配備消防器材,炸藥、雷管防護棚之間以及與周圍要保持安全距離,炸藥、雷管專用保險柜放在不同的防護棚內,保險柜由雙人開啟,保險柜內只容許當天剩余火工品臨時存放。
2、火工品存放必須要把炸藥、雷管分柜存放,堆碼合理;炸藥裝卸過程中應輕拿輕放;其他雜物不得堆放在防護棚和保險柜內。
3、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防護棚內。
4、進入防護棚的人員,不違規(guī)攜帶火種;必須認真執(zhí)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規(guī)和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火工品管理人員的檢查與提示。
5、嚴禁在防護棚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停電時應使用應急燈或手電筒照明。
6、火工品防護棚必須安排專人保持24小時值班。
(三)、火工品領用、清退安全管理制度:
1、火工品必須有專人負責接收、發(fā)放及退庫。
2、火工品保管員發(fā)放火工品時,必須是持有爆破證的爆破人員才可以領用,不得擅自向無證人員發(fā)放,不得向跨轄區(qū)的人員發(fā)放。
3、對不及時將所剩余火工品退回庫房、將剩余的火工品帶回宿舍過夜的爆破員、安全員,視為私藏炸藥行為,每發(fā)現一次處以2000-50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將交由地方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嚴格辦理出入庫手續(xù),按規(guī)定領退火工品。做到發(fā)料手續(xù)不全不發(fā)、質量有問題不發(fā)、違反規(guī)定不發(fā),堅持隨用隨發(fā),不預付、不轉借,退回的火工品清點入帳后,及時分類,各歸其柜,不推后入柜和任意存放在其它地方。
5、火工品領用、臨時存放、退庫均要建立臺帳,對領、退料做到日清日結,帳目清楚,帳物相符,帳目不得涂改,若帳物不符或發(fā)生其它問題,要立即向火工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匯報。
(四)、爆破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1、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經考試合格。由持有公安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爆破員資格證》的專業(yè)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yè)。
2、火工品在搬運過程中嚴禁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裝,必須有專人清點,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xù),嚴禁私自存放,不能丟失。
3、人工使用風鉆打眼時,不準邊打眼邊裝藥。
4、進入裝炮位置,首先檢查圍巖情況,松動石塊應清除干凈或支護,作業(yè)區(qū)應照明良好,專用器具齊備完好。
5、裝炮使用腳手架,需搭設牢固,板面寬度及承重能力符合作業(yè)要求,使用高壓風吹眼時,應疏散眼孔正面工作人員,以免飛石傷人。
6、各種爆破作業(yè)都應做好裝藥原始記錄。記錄應包括裝藥基本情況、出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7、大斷面開挖的機械設備待避距離不得少于300米。
8、爆破在15分鐘后檢查處理人員方可進入爆破現場,檢查處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的檢查有無盲炮及殘余炸藥或雷管,有無圍巖變化,支護有無損壞變形。盲炮處理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定。
9、洞內和露天爆破作業(yè)時,必須由專職安全員和現場領工員參與落實安全警戒,否則不能進行爆破作業(yè)。負責爆破警戒工作,其警戒距離:露天巖土淺孔爆破200m(復雜地質條件下或未形成臺階工作面時不小于300m)隧道洞內掘進爆破安全警戒距離由設計人員確定。
10、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工作負責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qū)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執(zhí)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監(jiān)守工作崗位。
11、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qū),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fā)出,起爆信號發(fā)出后,準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完全等待爆破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發(fā)出解除爆破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
12、爆破裝藥現場不得用明火照明;爆破裝藥用電燈照明時,在離爆破器材20 m以外可裝220 V的照明器材,在作業(yè)現場使用電壓不高于36 V的照明器材。
13、炮孔內裝藥,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當裝藥發(fā)生卡塞時,若在雷管放人之前,可用非金屬長桿處理。
14、在裝藥過程中,不應拔出或硬拉電雷管腳線。
15、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x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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