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大對重大火災隱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fā)〈衢州市重大火災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試行)〉的通知》,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且情況嚴重,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
(三)擅自改變???火分區(qū),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
(六)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
第三條 對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確定,應當由縣公安消防部門會同各相關部門開展集體討論;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條 集體討論、專家論證應當形成會議記錄、紀要。會議記錄、紀要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會議主持人及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單位、職務、技術職稱;
(二)擬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事實和依據;
(三)討論或論證的具體事項、參會人員的意見;
(四)具體判定意見、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集體討論的主持人簽名,參加專家論證的人員簽名。
第五條 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縣公安消防部門應當依法制作《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在立案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重大火災隱患單位,同時抄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送達。對下列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且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在《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送達后2個工作日內提請縣政府予以掛牌督辦。
(一)旅館、商場、市場、醫(yī)院、養(yǎng)老院、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圖書館、體育館、影劇院,客運站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儲罐區(qū)、堆場,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場所;
(三)“三合一”建筑或多產權辦公樓、綜合樓、商住樓等公共建筑物。
第六條 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期限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的有關規(guī)定,縣政府掛牌督辦明確的整改期限應與《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的期限保持一致。
第七條 對被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場所,公安消防部門應當以縣政府的名義在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警示牌標明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場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以遮擋、摘除、裝修等方式,隱蔽、轉移、破壞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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