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guī)定
1、從事爆破作業(yè)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爆破作業(yè)證,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從事爆破作業(yè)。
2、在接觸和使用爆破材料時,嚴禁吸煙、攜帶火種,不得將爆破材料接近高溫、火種和其它易燃易爆等物品。
3、嚴禁將性質相互有抵觸的爆炸材料混存、混運(臨時裝炮除外)如:
①炸藥不可與膠質炸藥、雷管混存混運。
②雷管不可與膠質炸藥、硝銨=、類炸藥、導爆索等混存混運。
4、加工使用爆破材料前,必須按出廠檢驗合格證標準進行檢查,對質量有懷疑或過期變質的不準發(fā)放使用。
5、作面不準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和不同的點火方法。
6、爆破時,應在危險區(qū)的邊界和通路上設崗哨和標志。
爆破前,須用聲、光信號和相應的組織措施防止人員進入爆破區(qū)。爆破后,淺孔需等待15分鐘,中深孔需等待30分鐘后,方可解除警戒信號。
7、多作業(yè)面實施爆破作業(yè),一方爆破作業(yè)對另一有影響時,必須事先進行聯系,采取安全協調措施,保安全。
8、爆破后的工作面,必須進行局部通風,確認煙塵濃度符合要要求后,作業(yè)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面。
9、露天臨時爆破,必須持有公安消防部門批準書才準作業(yè)。并要嚴格遵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進行爆破。
10、爆破工領取的爆破材料應妥善保管,領取數,消耗數,剩余退庫數均應認真填人《爆破材料使用記錄》,交回的廢雷管應注明上交者姓名、時間、數量。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當班及時退回庫房,嚴禁亂扔亂放,積存和轉讓。嚴禁帶回宿舍和私藏,否則應追究法律責任。
12、淺孔回采作業(yè)面,不準爬梯子裝炮。
13、處理漏斗堵塞時,只許用竹桿捫藥包放穩(wěn)后起爆,不準進入漏斗內裝炮、點炮,特殊情況經研究后決定。
14、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測量部門必須提出準確圖紙,當兩個相互貫通的工作面之問的距離相距15米時,只準從一個作業(yè)進行掘進貫通。爆破時,兩邊作業(yè)面均設警戒。
15、凡爆破作業(yè),必須堅持一次點火起爆方法,包括中深孔、淺孔、采場、掘進、刷幫、挑頂、二次破碎、炸漏斗等。特殊情況由公司領導決定,按書而通知要求執(zhí)行。
16、在高硫礦體處爆破時,裝藥前必須將炮孔內粉塵吸干凈,禁止將硝銨炸藥的藥粉與硫化礦直接接觸,并禁止用高硫礦粉作充填塞物,嚴防裝藥時碰壞藥包。
17、嚴禁單人合閘點火起爆。
二、起爆材料的加工安全規(guī)定
1、加工起爆藥包必須在單獨的房間或恫室內進行,加工臺要有突出的邊緣,并鋪有軟墊。
2、導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須切除,雷管內有雜物禁止使用。
3、加工臺上的雷管放置數,不準超過100發(fā);金屬起爆管的加工,只準用防爆緊口鉗進行。
4、起爆藥包的加工,在雷管插入藥包前,必須用銅或木的錐子在藥包中心扎好,然后插入雷管。
5、起爆藥的加工量,不準超過該班爆破需要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