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破作業(yè)前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當?shù)毓膊块T并得到其批準后方能實施。
2. 爆破人員必須由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有效<爆破證)者擔任,無證者不得擔任爆破工作。
3.在放炮點的二百米距離處樹明顯標志牌,定出放炮的時間,并派員做好警戒工作。
4. 放炮信號:放炮前吹哨子三次,事先應在四周布置警戒(其范圍須規(guī)定距爆炸地點二百公尺以外),注意來往人及車輛的安全。
5. 放炮人在點炮前須選擇好安全地點(安全棚),放炮時應記清點炮與爆炸數(shù)目,待全部爆炸后,方得解除警戒,開放通行。
6. 打炮眼時,應先檢查錘柄是否松動,使錘時須站在掌釬人側面,嚴禁對面使錘,工作中切忌與他人談話.以免分散注意力,致使滑錘傷人。
7. 巖石經爆炸后,應將未脫落的松動部份用撬棍或大錘敲落。
8. 如發(fā)覺點炮與爆炸不符,不得急于查看,以免發(fā)生危險,必須待其他炮全部爆炸二十分鐘后由點炮人謹慎前往檢查原因,如確認未炸的炮不致爆炸后,方可解除警戒。
9. 凡未爆炸的炮眼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其中的炸藥及雷管,亦不得重裝炸藥于已放過而未炸開的炮眼內,應在距離原眼三十公分(人工打眼)或六十公分(機械打眼)處重打炮眼。
10. 裝藥入眼后須用木棒或竹管輕輕搗實,不可使用鐵棍或鋼釬,以防走火,封炮眼的土須干燥。
11. 各種引線必須事先試驗其燃燒速度,以此計算每炮必須引線的長度,引線宜長不宜短,務使點炮工人有充分時間避到安全地點,引線須有石塊壓牢。
12. 裝炸藥時嚴禁吸煙,完畢后須先將藥箱及現(xiàn)場料具移放安全地點,并使全體員工遠離危險區(qū)域后,方可用火繩或紙煤點炮,數(shù)目不可太多,以一個人能照顧到為度。
13. 引針以用竹簽或竹筷為宜,如用鐵釬,須事先插入土內或浸入水中,用時以布拭干。
14. 不準用鐵釬插人雷管孔內,雷管與引線聯(lián)接須用特制鉗夾,切不可用牙齒咬緊,亦不可用力敲壓。
15. 不知性質的炸藥,須試驗后方準使用。
16. 領用炸藥或雷管應派專人辦理,行動力求秘密謹慎,途中不得逗留或休息,并應小心輕放,嚴防碰撞,嚴禁吸煙及接近燈火,雷管不許放入衣裝,并不準同炸藥電池等混在一點。
建筑消防檢測都是按照公安部129文件規(guī)定的辦理資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