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瓦斯引燃的原則:禁止一切非生產需要的火源下井;對生產中可能發(fā)生的熱源嚴加管理;防止熱源產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1)加強明火管理。按照《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嚴禁煙火進入井下;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或使用電爐;井下禁止打開礦燈外殼;井口房、瓦斯抽放站及通風機房周圍20m內禁止使用明火;井下焊接時,應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嚴格井下火區(qū)的管理等。任何人發(fā)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辦法直接滅火,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
2)消除電器火花。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及供電網絡,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有關要求。要保證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好,消除電器火花的產生。
3)防止靜電火源。礦井中使用的高分子材料(如塑料、橡膠、樹脂)制品,其表面電阻應低于規(guī)定值。灑水、排水用塑料管壁表面電阻應小于109Ω,壓風管、噴漿管壁表面電阻應小于108Ω,抽放瓦斯用管壁表面電阻應小于106Ω。
4)防止摩擦火花。由于機械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機械摩擦、沖擊火花引起的燃燒危險增加了。為防止由此而發(fā)生瓦斯爆炸事故,采取的措施有:在摩擦發(fā)熱的部件上安設過熱保護裝置(如液壓聯軸器上的易熔合金塞),溫度檢測報警斷電裝置,利用難引燃性合金工具,在摩擦部件的金屬表面溶敷活性小的金屬(如鉻),使形成的摩擦火花難以引燃瓦斯。
5)嚴格放炮制度。有瓦斯爆炸危險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只準使用煤礦安全炸藥和瞬發(fā)電雷管,在使用毫秒煙氣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打眼、放炮和封泥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嚴禁放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裝藥分次放炮。
2.礦井火災的分類
根據發(fā)生火災的原因不同,一般把礦井火災分為兩類:外因火災和內因火災。
(1)外因火災
外因火災是指由外部火源引起的火災。
外因火災的特點是突然發(fā)生、火勢兇猛、可防性差,可能發(fā)生在井下任何地點,但多數發(fā)生在井口房、井筒、機電硐室、火藥庫以及安裝有機電設備的巷道或工作面內,如果不能及時處理,往往可能釀成重特大事故。
(2)內因火災
內因火災又稱自然火災。由于煤炭或其他易燃物自身氧化積熱,發(fā)生燃燒引起的火災。內因火災的特點是發(fā)生在有限的條件下,有預兆,燃燒過程較為緩慢,伴生有害氣體,不易早期發(fā)現,且火源隱蔽,有些發(fā)火地點很難接近,滅火難度大,時間長。內因火災大多數發(fā)生在采空區(qū)、遺留的煤柱、破裂的煤壁、煤巷的冒高處以及浮煤堆積的地點。
3.外因火災的防治
(1)防止火源的產生
1)加強明火管理。嚴格杜絕火源。嚴禁將煙火帶入井下,嚴禁井下吸煙,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嚴禁煙火,也不準用火爐取暖。井下嚴禁使用燈泡或電爐取暖。
2)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電焊作業(yè),必須作業(yè)時要嚴格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地面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于80m。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在進風井的主導風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以內有煤層的地面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qū)上方的塌陷范圍內。
4)嚴禁在井下存放用完后剩下的汽油、沒有和變壓器油。
(2)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井筒、平硐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3)防止電氣火災
電氣火災是指發(fā)生在各種電氣設備上的火災,常因供電過負荷、電氣元件接觸不良、操作失誤產生電弧火花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