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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建設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吊,必須是通過省、市、自治區(qū)及主管部門鑒定合格和有許可證的制造廠家的合格產(chǎn)品。
2、 使用單位不準任意改變原有的結構,電氣線路、安全裝置和性能。
3、 塔吊每轉(zhuǎn)移一次工地重新安裝后,必須進行空載,靜載動載試驗及時,對各種安全裝置進行調(diào)整后方能進行吊裝作業(yè),其靜載試驗吊重為額定載荷的125%,動載試驗吊重采用額定載重的110%。
4、 司機室內(nèi)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冬季用取暖器取暖時要注意防火。
5、 塔吊必須有良好接地措施,防止雷擊,遇有雷雨嚴禁在底架附近走動(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歐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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