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線路運行工作
第一節(jié) 線路巡視
第1條 巡視工作應由有電力線路工作經(jīng)驗的人擔任,新人員不得一人單獨巡視。偏遠山區(qū)和夜間巡視必須由兩人進行。暑天、大雪天、汛期,必要時由兩人進行。
第2條 線路巡視不論線路是否停電,均應視為有電設備。事故巡線,即使明知該線路已停電,亦應認為線路隨時有恢復送電的可能。
巡視人員發(fā)現(xiàn)導線斷落地面或懸吊空中,應設法防止行人靠近斷落地點8米以內(nèi),并迅速報告領導,等候處理。
第3條 巡視途中,應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許踏渡不明深淺的河水或踏薄冰過河。
注意沿途坑、井、車輛,山區(qū)注意毒蛇、扎腳、滑坡等。
第二節(jié) 倒閘操作
第4條 倒閘操作應使用操作票。倒閘操作人員應根據(jù)值班調(diào)度員的操作命令(口頭或電話)填寫倒閘操作票。操作命令應清楚明確,受令人應將命令內(nèi)容向發(fā)令人復誦,核對無誤。事故處理可根據(jù)值班調(diào)度員的命令進行操作,可不填寫操作票。
第5條 倒閘操作下令前,應按操作票順序與模擬圖板核對相符。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xiàn)場設備名稱、編號和開關刀閘斷合位置。操作時應先拉開低壓刀閘后拉開高壓跌落保險,先拉開負荷側刀閘啊,后拉開送電側刀閘(保險),送電視操作順序相反。
第6條操作中發(fā)生疑問時,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必須向值班調(diào)度員或領導報告,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
第7條 倒閘操作應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操作機構傳動的開關或刀閘時,應戴絕緣手套。沒有機械傳動的開關、刀閘和跌落保險,應適用合格的絕緣桿進行操作。雨天操作應使用有防雨罩的絕緣棒。
凡登桿進行倒閘操作,操作人員應戴安全帽,并使用安全帶。
操作柱上油開關時,應注意開關爆炸,防止傷人。
第8條 停配電變壓器時,應先拉開低壓刀閘,如無低壓刀閘時應先停低壓負荷,后拉高壓保險管。變臺上有人工作,禁止帶電摘、掛高壓保險管。停閉網(wǎng)運行的變壓器,須先斷開閉式刀閘。摘掛跌落保險管時,必須使用絕緣桿,并有人監(jiān)護。其他人員不得觸及設備。
第9條 雷電時,嚴禁進行倒閘操作和更換保險絲工作。
第10條 如發(fā)生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情況時,可不等待命令即行拉開電源開關,但事后應立即報告領導。
第三節(jié) 測量工作
第11條 測量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jiān)護。測量人員必須了解儀表性能、使用方法、正確接線,分清電壓等級,熟悉測量安全措施。夜間進行測量工作,應有足夠的照明。
第12條 測量桿、避雷器的接地電阻,可在線路帶電的情況下進行,但在雷雨天不得進行,測量配電變壓器中性點接地電阻可在不停電的情況下進行,但在該系統(tǒng)接地和雷雨天不得進行。
解開或恢復上述接地引線時,應戴絕緣手套。嚴禁接觸與地斷開的接地線。
第13條 帶電線路導線弧度,交叉距離等的測量可用儀器或在地面拋物絕緣繩的方法測量,嚴禁使用皮尺,線尺(夾有金屬絲)等進行測量。
第14條 測量高壓電壓及相位,應選擇在變壓器或單層高壓線處進行,儀表變壓器二次線圈及外皮應可靠接地,同時注意引線對人身的安全距離。測量高壓電流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15條 使用鉗形電流表時,應注意安全距離,防止短路。必要時應將臨近導線用絕緣板隔離。
第二章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在線路上工作,保證安全組織措施如下,即八制:
1、工作票制度
2、查活制度
3、交底制度
4、工作許可制度
5、工作監(jiān)護制度
6、工作間斷制度
7、工作終結和送電制度
8、碰頭會制度
第一節(jié) 工作票制度
第16條 工作票是準許在線路上工作的書面手續(xù),應寫明工作負責人、工作人員、工作任務和安全措施。
線路工作票有五種:
1、線路第一種工作票
2、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3、配電變壓器小修工作票
4、帶電作業(yè)工作票
5、電纜工作票
第17條 填用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
1、在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的工作(變壓器小修除外)。
第18條 填用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
高壓帶電線路上的近電作業(yè)。
第19條 填用線路小組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
1、不需停電的工作(含新裝工程,不包括高壓帶電作業(yè)和在高壓帶電線路上的近電作業(yè))。
2、低壓帶電作業(yè),低壓帶電測試、核相、路燈維修工作。
3、配合線路第一種工作票使用,當一張第一種工作票所列的任務由幾個班組進行時,各班組應分別填寫線路小組工作安全措施票。
第20條 填用配電變壓器小修工作票的工作:
配電線路變壓器的小修工作。
第21條 帶電作業(yè)工作票的工作:
1、高壓帶電作業(yè)。
2、高壓帶電測試、核相工作。
第22條 填用電纜工作票的工作:
?? 在各種電力電纜上的工作。
第23條 不填寫線路工作票的工作:
1、事故緊急搶修可不填寫工作票,但應選派適當人員,指明負責人,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如進行停定電作業(yè),仍須履行停電、驗電、掛地線等安全措施,并按調(diào)度規(guī)程與調(diào)度聯(lián)系。
2、線路運行人員巡視中須登桿檢查或捅鳥巢,應兩人進行,一人登桿,一人監(jiān)護,遵守有關登桿和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
3、路燈巡視工作人員應經(jīng)過專業(yè)培訓,熟悉路燈維修工作安全措施,且工作內(nèi)容僅限于更換路燈燈泡及維修路燈低壓附件。
第24條 在配電設備區(qū)工作,應遵守配電有關規(guī)定。
第25條 在工作期間,工資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
第26條 工作票簽發(fā)人應由我站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guī)程的主管領導人、技術人員或經(jīng)主管生產(chǎn)領導批準的人員來擔任。
計劃任務下達人應由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guī)程,熟悉生產(chǎn)過程的技術人員和專業(yè)人員或經(jīng)領導批準的人員擔任。
工作負責人應由熟悉人員技術水平、設備情況和本規(guī)程的班組長或領導指定的人員擔任。
工作許可人可由值班調(diào)度員,有申請線路工作停、發(fā)電權人員,配電室值班員或領導指定的人員擔任。
工作票簽發(fā)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第27條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工作票簽發(fā)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工資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3)所列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組人員是否適當。
2、計劃任務下達人:
(1)工作是否必要,工作(停電)時間是否充足。
(2)停電是否可靠,有無反電源的可能,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班組及人員是否適當充足。
3、工作負責人:
(1)查活,制定安全措施,填寫工作票。
(2)合理分工,向工作班人員交底。
(3)檢查、督促完成安全措施和生產(chǎn)任務。
(4)檢查工作人員的精神狀態(tài)。
4、工作許可人:
(1)審查工作的必要性。
(2)必須保證停電檢修(包括事故搶修)的線路與帶電設備有可靠的斷開點。
(3)線路停發(fā)電申請和許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確。
(4)發(fā)電廠或配電所線路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5)許可線路停發(fā)電時,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核實。
電氣檢測電子電氣產(chǎn)品老化測試
電氣檢測在電氣設備的巡視檢查中,有何保證安全的規(guī)定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