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 線路停電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條 線路停電工作,除應完成第三、四章規(guī)定的有關技術(shù)和組織措施外,還應遵守本章的規(guī)定。
第149條 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的產(chǎn)權(quán)屬于用電單位,并自行負責維護者,需由供電局變電站停電時,應事先與供電局用電監(jiān)察科聯(lián)系并辦理停、送電手續(xù)。
第150條 停電的安全措施完成后,應立即在已停電的線路開關處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示牌。線路上多組人員同時進行工作時,標示牌的數(shù)量應與工作班組數(shù)相同。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151條 工作結(jié)束后,工作負責人做完質(zhì)量檢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線,全部工作人員離開工作現(xiàn)場后,方可申請送電。一經(jīng)申請送電,線路即視為帶電,任何人不得再登桿工作,如需要再進行工作,應重新辦理停電手續(xù)。
第二節(jié) 土方工程
第152條 在可能埋有地下電纜和各種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電纜溝前應與有關單位取得聯(lián)系,查明地下設施的確實位置,做好防護措施。挖坑(溝)過程中應特別小心,盡量使用鐵鍬。無特殊措施時,不許使用機械、鎬、镩等工具。
第153條 在土質(zhì)松軟地帶挖坑時應有防止塌方的措施,如加擋板,撐木等。禁止由下部掏挖土層。
第154條 在超過1.5米深的坑(溝)內(nèi)向上擲土時,應注意防止土石落回坑內(nèi),砸傷工作人員。
第155條 在居民區(qū)和通行道路附近挖的桿坑和電纜溝,應設圍欄或坑蓋,夜間懸掛紅燈。
第156條 使用大镩挖坑時,應兩腿分開,站好位置,防止碰傷腳和頭部。
第157條 挖電纜溝深度超過1米時,溝旁應隨時有人清土,兩側(cè)應清出走道。
第158條 挖電纜溝應先檢查工具,挖溝時,人與人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防止碰傷。
第159條 遇有堅硬土層和開路面時,使用大錘和鐵桿應帶護目眼鏡。打錘人不應帶手套。扶釬人應蹲在打錘人的側(cè)面。
第三節(jié) 登桿工作
第160條 登桿前應先檢查桿根,是否超過安全期限,如超過安全期限或雖未過期限,但有疑問時,應檢查桿根是否牢固。遇有地面沖刷、起土、上拔的塌桿,應先培土夯實或支好架桿,打好臨時拉線(繩)后再行登桿。杉木桿糟朽桿徑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松木桿糟朽桿徑三分之一以上者,應打邦樁后再行登桿。新立電桿的桿基未夯實以前,禁止攀登。
第161條 登桿前應檢查登桿工具,如腳扣、安全帶、梯子等是否牢靠。安全帶、腳扣、梯子、小繩等的機械強度應符合附錄二的要求。
一、 使用腳扣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腳扣大小應與電桿的直徑相適應;
2. 腳扣上必須有大、小皮帶,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完整無損。如有豁裂或糟朽應換好后再用;
3. 使用膠皮腳扣登桿時,應檢查膠皮層有無脫落、離骨及平滑現(xiàn)象;
4. 腳扣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已摔過,如開口過大,過小或歪扭等,都應進行修理。
二、 使用安全帶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安全帶使用前,應檢查有無腐朽、脆裂、老化、斷股等現(xiàn)象,所有鉤環(huán)是否牢固,帶上的眼孔有無豁裂;
2. 安全帶上的鉤環(huán)應有保險裝置,防止自動脫鉤;
3. 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禁止栓在橫擔、戧板,桿尖上以及將要撤換的部件上;
4. 安全帶栓好后,首先將鉤環(huán)鉤好,保險裝置上好后再行探身或后仰,禁止聽響探身。在桿上轉(zhuǎn)位時,不應失去安全帶保護。
三、 使用梯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梯子的長度應與施工場所的高度適應;
2. 梯子使用前,應檢查是否牢固,有無劈裂。竹、木梯登應為榫連接;
3. 梯子的荷重應大于工作人的體重及所荷物的全部重量;
4. 梯子豎立與地面的夾角以60度為宜。在光滑及冰凍地面上應有防滑措施;
5. 梯子上的工作人員,不應探身,以防止重心偏移摔傷。同時必須把腿別在梯登中間,不要站在最上一凳上工作;
6. 梯子應有專人扶著。梯子上有人工作時不應移動梯子根,且梯子下方不許過人;
7. 梯子如架在導線上或金屬架構(gòu)上,應有金屬鉤,金屬鉤與梯子連接必須牢固;
8. 梯子不應架在箱、桶、平板車等不穩(wěn)固的物體上;
9. 桿上索梯子時,???用的小繩直徑不宜小于15毫米;
10. 雙梯(高凳)下端應設有限制開度的拉練。高度超過4米時,下部應有人扶著,上邊工作人員應盡量拴安全帶作業(yè)。
第162條 桿上、桿下傳遞工具、材料等,禁止上下拋擲,應用小繩傳遞。小繩禁止拴在安全帶上。
第163條 高空作業(yè)人員(包括地面輔助人員)應一律戴安全帽。帽殼內(nèi)無彈力網(wǎng)繩者不許使用。冬季可用皮、棉帽代替安全帽。
高空作業(yè)時,桿下不許站人,并應注意行人與車輛。
第四節(jié) 在帶電線路鄰近或交叉處工作的規(guī)定
第164條 在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只能在與導電部分相絕緣的部位上進行,而且應與導電部分保持不小于表1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第165條 在鄰近(或交叉)其它帶電線路工作時,工作人員與帶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包括跨越架子)不應小于下列數(shù)值: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檢修的線路應可靠接地。
第166條 如果停電檢修的線路在另外一帶電線路上方,原則上應將下方帶電線路停電,否則應制訂安全措施,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 帶電與停電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第165條的規(guī)定;
二、 必須在帶電線路上方搭跨越架或用高車等設備,并應有防止導線脫落、滑跑的措施。
第167條 使用絞車等牽引工具時,應接地。拆導線時,亦要將所拆的導線接地,以防止感應電壓。
第168條 檢修線路中某一段與帶電線路鄰近、平行時,應在檢修的線路靠近帶電線路的線段上掛好接地線。鄰近帶電的桿塔應掛有“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169條 遇有檢修線路與帶電線路平行段較長時,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向參加工作的人員指明哪是檢修的線路,哪是帶電的線路,并使全體工作人員辨認清楚無誤后,才能登桿工作,并應在帶電線路的轉(zhuǎn)角或地形有變化處的電桿上懸掛“禁止攀登,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第170條 同桿并架的線路,一路帶電一路檢修時,應設有專人監(jiān)護。
第171條 鄰近帶電線路的停電工作,使用非絕緣繩索時,至帶電導體的距離不應上于以下規(guī)定:
10千伏,1.0米; 35千伏,2.5米;
110千伏,3.0米; 220千伏,4.0米。
第172條 在與帶電線路上方交叉的線路上進行檢修并松動導線時,應在交叉處架設跨越架(或用高車),其架寬應比線路橫擔長出3米,并和線路中心位置相一致??缭郊軆啥藨袡诰€柱。
第五節(jié) 立、撤電桿工作
第173條 立、撤電桿工作要設專人統(tǒng)一指揮。開工前,應講明施工方法和聯(lián)系信號。工作人員應有明確分工。在居民區(qū)或交通道路上立、撤電桿時,應設專人看管行人和車輛。
第174條 立、撤電桿要使合格的起重工具,施工前,應在現(xiàn)場檢查機具是否良好。禁止過載使用。
第175條 立、撤電桿過程中,桿坑內(nèi)禁止有人工作。除指揮人及有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撤至距桿坑1.2倍桿高的距離以外。
第176條 立桿過程中,如必須修理坑壁時,應暫停立桿工作,并采取防止桿身滾動的措施。
第177條 人工立桿的桿坑應挖有馬道。使用架腿立桿,架腿不應少于兩副,坑內(nèi)應有滑板。
第178條 使用架腿立桿時,桿中心及架腿頂部應在一條地平垂直線上。架腿應受力均勻,只有在桿基完全填平夯實后,方可撤去架腿。使用架腿立灰桿時,架腿鏈應采取防滑措施。
第179條 利用舊桿立新桿時,應先檢查桿根,必要時應架裝臨時拉繩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80條 使用吊車立、撤桿時,應注意事項:
一、 吊車位置應適當,吊車支架應放妥,發(fā)現(xiàn)下沉、傾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二、 鋼絲繩套應系在桿身的適當部位,防止打“前沉”;
三、 用吊車拔桿時應先試拔,如有問題應檢查有無卡盤及底盤等其它物體;
四、 起吊過程應有專人指揮,分工明確,并與司機明確指揮信號;
五、 起重臂下不許站人。
第181條 吊車在帶電線路或設備附近工作時,吊臂及被吊電桿應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并應有專人監(jiān)護。吊車應接地。
第182條 對于整體組立桿塔,若用拔桿法立桿時,應制定具體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節(jié) 放、緊線和撤線工作
第183條 在跨越電力和通訊線路、鐵路、公路、河流等處放、撤線時,應搭跨越架,并事先與主管部門聯(lián)系,取得同意,爭取現(xiàn)場配合。與帶電線路交叉跨越處應根據(jù)本章第四節(jié)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條 放線、撤線和緊線工作,均應設專人統(tǒng)一指揮。所有工作人員應明確聯(lián)系信號,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條 在架設線路的上方或鄰近有帶電線路或設備時,放、緊線過程中,除將導線接地外,還應用小繩拴好,指定專人拽著,防止導線彈碰上方或鄰近帶電線路。
第186條 緊線前,應檢查導線有無被樹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凍住現(xiàn)像和被其它障礙物防害。
第187條 緊線器要根據(jù)導線截面大小選用合適,緊線時應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檔距的山區(qū)更應注意。
第188條 緊、撤線前應先檢查拉線、拉樁。在無拉線、拉樁的電桿上緊線必須打臨時拉線。在緊大截面導線過程中,應有專人觀察拉線、拉樁有無變形現(xiàn)象。緊、撤線時還應注意接線管或接頭,在過滑子或橫擔時有無卡住現(xiàn)象。
第189條 用無絞盤的汽車和拖拉機緊、撤線時,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條 撤線工作禁止剪斷大放,應先用繩索將導線拴牢,剪斷后慢慢松下。
第191條 放、撤導線時,若跨越鐵路、公路和通訊、低壓線時,除按本章有關規(guī)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須使導線與鐵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離:
鐵路 公路 通訊線和低壓線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七節(jié) 打邦樁和換接腿工作
第192條 對受力桿、角度桿以及桿根嚴重腐朽的木桿打邦樁時,應采取防止倒桿措施,并事先檢查拉線。
第193條 在變臺桿打邦樁時,兩桿不許同時挖坑。使用大镩時應注意